危险废物具备腐蚀性、毒性、感染性等风险特质,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备很大威胁,一旦处置不当,可能导致不可估量和逆转的害处后果。《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进步。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能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时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成本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据此,当事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客观上不拥有处置危险废物的条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理当履行代处置职责,与时消除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行政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