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江苏宿迁宿城区人民法院,作者:郑志艳
孙某与尹某系夫妻,毕某在2011年7月14日向夫妻二人借款4万元,出具借条写明:“今借到尹某、孙某现金元,借款人:毕某。”其后尹某过世,孙某将毕某诉至法院,需要其偿还借款4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孙某一人能否起诉,是不是需要追加尹某的其他继承人参加到诉讼中,存在两种不认可见。
第一种建议觉得,4万元是孙某、尹某的夫妻一同债权,夫妻一方对夫妻一同财产有处置权,孙某一人可以起诉,不必公告其他继承人,假如其他继承人觉得孙某侵有其权利可另行起诉。
第二种建议觉得,4万元虽然是孙某、尹某的夫妻一同债权,但尹某过世就产生了夫妻一同财产的分割,是尹某的财产就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因此,需要追加尹某的其他继承人参与诉讼。
笔者赞同第二种建议。
理由:本案实质是一个必要一同诉讼。所谓必要一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一同的诉讼。必要一同诉讼的构成条件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一同的,或者是由于一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有一同的权利或者义务,或者由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是什么原因,一同诉讼人之间产生了一同的权利或义务。《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需要一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公告其参加诉讼。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第56条规定:“共有财产权遭到别人的侵害,部分共有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一同诉讼人”。
除此之外《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同所有些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假如分割遗产,应当先将一同所有些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4万元作为夫妻一同债权,尹某过世后,2万元分出为李某所有,剩下的2万元为尹某的遗产。因此,李某不可以一个人一人向毕某倡导4万元债权,尹某有其他继承人的,应当公告他们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但明确表示舍弃这2万元实体权利的除外,如此可以防止部分继承人隐瞒遗产侵害其他继承人的权益,也降低了当事人的讼累,符合民诉法必要一同诉讼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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